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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质量安全|②转基因食品进口及标识要求



消费品质量安全

“重庆海关发布”新开设的固定栏目,聚焦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与风险评估,面向监管一线、进出口企业以及普通消费者,普及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知识,定期发布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法规资讯、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工作动态、执法行动、监管成效、风险提示等。


接下来跟随小编来看看我们第二期的具体内容吧


消费品质量安全(第二期)

转基因食品进口及标识要求


一、转基因产品国内监管简介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转基因生物相关的监管,对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管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需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目前允许进口的转基因生物包括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木瓜共6种作物。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仅批准用作加工原料,并不允许在国内种植。


二、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或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销售。”。因此,使用了目录范围内原料的食品,不管含量多少,都应进行标注。


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为: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以下为常见的几种标识方法:


常见标识方法


针对最常见的食用植物油,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6号公告,对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三、海关对进口转基因食品的监管规定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修订的《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流程如下:

对申报为非转基因的食品,如海关发现存在转基因成份的,相关企业应立即召回并做退货或销毁处理。企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近年来海关对转基因生物检出情况:



海关向企业建议:

企业在进口相关食品,如菜籽油、大豆油等植物油时,应加强对境外出口商的审核,选择诚信可靠的贸易对象,可要求境外出口商对产品实际情况作出承诺,避免给自身造成损失。




以上就是本期栏目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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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渝州海关

供稿:蹇镨 刘颖

编辑:王磊  赵丁颐  罗方芳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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